各学院、各单位:
我市目前在取暖期间(当年的11月15日至转年的3月15日)有两项福利待遇,分别为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和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现就劳务派遣人员发放2019年冬季取暖补贴和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冬季取暖补贴的发放条件和补贴标准
劳务派遣人员需工作满一年以上才可以享受冬季取暖补贴,如在取暖期间工作满一年时,可以自工作满一年的次日起,按日期比例计算发放。冬季取暖补贴由用工单位发放,标准为335元。
二、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的发放条件及补贴标准
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的发放对象无工作年限限制,由用工单位发放,标准为185元。
三、发放办法
冬季取暖补贴和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随11月份或12月份工资一次性发放,从原工资经费支出渠道列支。如在取暖期间工作满一年时,可以自工作满一年的次日起,按日期比例计算发给冬季取暖补贴,随当月工资发放。请各单位在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发放明细中注明冬季取暖补贴和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的发放金额。
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我校工作的下岗人员,其冬季取暖补贴和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由原单位发放。
退休返聘人员,其冬季取暖补贴和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
部分经费独立核算单位(如接待服务中心、校医院等)劳务派遣人员冬季取暖补贴和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的发放,可参照此通知执行,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四、联系方式
如有任何疑问,可来电咨询。
联系人:闫老师
联系电话:022-85358687
人事处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