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单位:
按照天津市防暑降温费有关政策,每年6月至9月本市在岗职工均可享受防暑降温费。为保障非事业编制员工合法权益,在2019年防暑降温费标准出台之前,暂按2018年标准(即168元/月/人)发放非事业编制员工防暑降温费,待2019年标准正式出台后,再按照新标准执行。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1.劳务派遣人员和再就业人员;
2.未从原单位享受防暑降温费的退休返聘人员。
二、发放标准
防暑降温费标准168元/月/人,发放6、7、8、9四个月共计672元/人。
三、发放办法
防暑降温费随6月份工资一次性发放,7月至9月如有新增人员,按照应享受月份随9月份工资一次性发放,所需经费从原工资经费支出渠道列支。经费独立核算单位(如接待服务中心、校医院等)非事业编制员工防暑降温费的发放,可参照此通知执行,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四、联系方式
如有任何疑问,可来电咨询。
联系人:闫老师
联系电话:022-85358687
人事处
2019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