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7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8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14号)有关规定,现就非事业编制人员发放2018年防暑降温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非事业编制在岗人员均可享受防暑降温费,其中若已享受2018年防暑降温费的,不再重复发放,请各单位认真核实发放月份和金额。
二、发放标准
2018年,天津市防暑降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68元,发放时间为6、7、8、9四个月,每人共计672元。
三、发放办法
防暑降温费可随工资按月发放,也可随工资一次性发放,从原工资经费支出渠道列支。请各单位在非事业编制工资发放明细中注明防暑降温费发放月份及金额。
部分经费独立核算单位(如接待服务中心、校医院等)非事业编制人员防暑降温费的发放,可参照此通知执行,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四、联系方式
如有任何疑问,可随时来电咨询。
联系人:闫老师
联系电话:022-85358687
人事处
201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