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所)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安全管理,维护校园环境和公共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令第591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南开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请务必注意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一、学院根据实验室产生和排放危险废弃物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要求制度上墙,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
二、实验室产生和排放的废气、废液、固体废物、放射性物品、生物物品等污染物,应按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登记、收集。有毒、有害废液、固体废物、放射性物品、生物物品要设置专门容器,分类收集,定点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三、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交由天津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认可并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厂家处置。实验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开处理。严禁丢弃或直接向外界排放。严禁把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药品以及已受污染的场地、建筑物、仪器设备、器皿等转移给不具备污染治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使用。
违反相关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将根据《南开大学关于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处罚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置。
特此通知。
实验室设备处
2016年5月13日